云合同电子合同:苏宁、当当、聚美、蜜芽都因格式条款被《电商法》点名,我们却从来没看过

截止到今天,《电子商务法》已经实施10天时间,作为普通消费者,小编并没有感受到多大差异,价格还是一样贵,买家秀依然和卖家秀天壤之别,但是对于电商平台、微商、代购来说即使小心又小心,有些也没能逃过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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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十三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存在违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居然都违规?
我们的权益在被侵犯?
我什么时候买东西签过合同?


看到这篇新闻,你一定是铺面而来的疑问,可是,我们在和平台之间确实有这样一个协议,只是和一般的双方协议不同的是,这次“签署”的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而我们在APP上注册认证时,勾选的“我同意...服务条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虽然勾选了,但是99%的人都不会去阅读条款内容,并且没有签字确认。

其实,我们公众号曾在此前曾多次强调,这种格式条款是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的,如果发生法律纠纷,证明力会比较差,不仅因为条款中可能存在无效的内容,也存在用户否认,平台单方篡改的情形,此前,支付宝就遇到过这样的公关危机。

去年年初,媒体曝出,支付宝年度账单第一页默认勾选“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如果用户在进入年账单未选择取消勾选的情况下,将允许支付宝收集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保存在第三方的信息。之后,支付宝对于年度账单首页《芝麻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了官方说明,表示这件事情肯定是错了,本来是希望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让用户知道,只有在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支付宝年度账单才可以展示他的信用免押内容。

面对《电商法》的要求,面对消费者的质疑,所以平台到底还要不要用格式条款呢?

划重点

云合同(yunhetong.com)法务专家潘律师提示,格式条款确实可以减轻工作负担,帮助消费者和经销商迅速达成一致,完成交易。但是有一些格式条款确实在包藏着一点店大欺客霸王条款的意思。

对于平台来说,针对易发生法律纠纷的确权建议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如果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消费者在遇到格式条款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如遇到纠纷需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