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并非万能,遇到这些情况要当心!

电子合同的风,这两年在互联网上刮得特别凶。

从互金到旅游、供应链、实体企业、租房HR……到处都有它,电子合同俨然成为各行各业企业信息化进程的必备项目。

而追究起这股风潮背后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因电子合同的便捷性,经济性,无地域限制以及近年来法律、技术不断完善,电子合同也能够成为呈堂证供等原因带动影响:

根据电子合同服务商存证云提供的真实测算数据来看,以一家中等规模的企业一年的签约量6万计算,签署一份电子合同最少能节省36元左右的仓储、运输、人力、法务等成本,每年能实际为企业减少非常可观的2百万元的成本,并逐年累积,如果企业规模够大,签约量大的话,电子合同带来的放大效应就更突出。

法律和技术的不断完善、甚至于各行业信息化进程进入深化下沉阶段也对电子合同的普及起到了强烈的助推作用。就以电子合同主要参照的《电子签名法》来说,这部法律2004年就已出台,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被应用到的频次远不如这两年电子合同热潮兴起以后加起来的多,主要就是因为过去大面积实施和推行电子合同的条件不具备造成的。但现在,《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身份认证和可信电子签章技术已经成熟,配套的存证服务也在逐步完善,社会各层面都对电子合同以及相应的存证服务了解不断加深,造就电子合同为企业标配的时机已经到来,电子合同服务市场空前活跃。

只不过,兴旺的市场现在仍属早期,电子合同服务不同于其他企业信息化产品,后坐力大,它的使用问题和反馈是滞后出现的,许多风险是在签署了合同之后发生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市场上咋看之下服务商非常多,企业接入电子合同的成本也不高,但后端的很多服务和问题却是小体量的服务商无法解决的。

对此,在考察了老牌电子数据综合服务商存证云的服务体系后,记者发现:电子合同的普及和应用关键在于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合同能不能当证据用,被法院认可。而法院认可电子合同的标准,背后是严格遵照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考量的。电子合同属虚拟数据电文范畴,容易灭失,通常来说法院会特别关注合同证据是否有被篡改过、对证据的来源、固定的方法、保存是否妥当也尤为关注。

在采访中,有一位靳老板向记者表示,自己因为全国供应商很多,有时候管理不过来,为了方便,他选择接入了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但没有想到的是,在打官司时,遭遇到了对合同客观性的质疑,最后无法申张自己的诉求。他详细了解,才发现自己签的这家电子合同服务商,所有的数据都存在租来的服务器上,无法确保数据安全也无法证明服务商未对数据做过修改。

类似靳老板这样的遭遇,其实不在少数。完整的电子合同服务除了签约外,还需要有合规的电子数据存证作为基础的支撑。电子合同要有存证,合同才能成为证据,合同的多项作用和意义才能发挥。在我国,不是所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商都有资格开展电子数据相关业务,只有少数机构有权利开展此项业务,并且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从而确保电子合同的客观和公正。

另外,关于电子合同的应用范畴,不少企业也存在误区。并非所有场合都能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法》总则第三条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一)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情况往往涉及到人身、公共利益,或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备案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更适用于纸质合同,这些情况企业也应当要注意。